程小琳与李东方原来是夫妻,李泽宇系双方婚生子。双方于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李泽宇由母亲程小琳抚养,李东方于每月15日前支付李泽宇的抚养费元。
年李泽宇升入小学,在学校的课堂上初次接触书法,李泽宇就对书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程小琳在课外为李泽宇报了书法兴趣班,此后李泽宇一直坚持学习书法。小学四年级时,李泽宇患上了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医院就诊,共花费0元医药费。
小升初时,为了让李泽宇获得更优质的教育,程小琳将李泽宇送到了“贵族学校”读书,一年学费4万元。程小琳深感养育成本增加,故于年1月6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增加麻小丙的抚养费至每月元,并要求李东方支付李泽宇的书法培训费共元,医疗费0元,并承担未来几年李泽宇的一半学费。
增加抚养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加每月支付的固定的抚养费金额;另一种是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关键在于对“必要时”的理解。“必要时”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客观必要是指社会的客观情势与离婚时发生了剧变,导致养育成本的增加,如物价上涨、重大医疗费用等;主观必要是指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因重大变故而显著降低,导致先前约定或判令的抚养费难以维系子女日常生活,或抚养人没有能力单独照顾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教育费、医疗费应当理解为最基本的保障费用,并未排斥特殊教育、医疗需求产生的费用。不能认为支付了抚养费后,对子女的任何教育、医疗费用都可以置之不理。
同时要注意相关费用是否必要、合理,还应考虑夫妻的经济水平,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理诉求,又排斥了不必要的奢侈费用,避免给抚养人造成过重的负担。本案中李泽宇患眼疾属于意外事件,手术费、护理费显然超出了一般情况下医疗保健的成本,李东方应支付李泽宇医治斜视、双眼屈光不正的相关费用。同时,为保护促进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应鼓励未成年人根据自身需要和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培训。学习书法显然有利于李泽宇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属于合理的教育支出,应予支持。
私立学校的学费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用?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免收学杂费,私立学校的学费、生活费支出远远超过了义务教育阶段通常情况下子女的教育费用,原定元生活费足以覆盖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
故“贵族学校”的学杂费不属于“确有必要”的费用,程小琳要求李东方承担一半费用的请求不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