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惠民政策明白卡升级版

一、教育方面惠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元/生·年。

(二)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为4元/生·天,全年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元/年·生,初中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元/生·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元/生·年。

(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元/生·年。

二、卫生计生方面惠民政策

(一)妇幼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1.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水城县辖区农村户口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助元,由市、县、乡各级医疗机构垫付,县妇保站根据垫付情况,每月为其拨付补助款。

2.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为水城县目标人群发放叶酸片,指导其在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规范服用叶酸片,以达到预防出生儿童神经管缺陷的目的,由国家专项资金补助。

3.艾、梅、乙防治项目。对水城县辖区内孕产妇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检测,24元/人次检测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免费阻断,元/人次阻断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艾滋病阳性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元,婴儿奶粉每例补助元,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按照“免费服务、政府买单、城乡一体、惠及群众”的原则,对包括孕前检查、宣传品制作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实行免费,按照每对夫妇检查需元费用,统一由政府负责。

(二)疾病预防控制免费服务项目。

1.饮用水安全工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点实行免费水质监测,监测经费用由国家专项经费补助。

2.艾滋病防治项目。县疾控中心对全县艾滋病咨询自愿者实行免费初筛,县医院联合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者免费进行治疗,费用由国家艾滋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3.麻风病防治项目。对全县范围内疑似麻风病人、新复发麻风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麻风杆菌检测,对畸残麻风病人提供免费护理用品,费用由国家麻风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4.结核病防治项目。对全县诊断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发放治疗药品,对肺结核病人进行规范治疗,费用由国家结核病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5.碘盐检测项目。每年4月份免费在全县居民家中抽取户食盐样品进行碘盐检测,检测费用由国家专项经费补助。

(三)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1.孕产妇系统管理。对水城县辖区内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按项目的规范要求,对孕产妇作5次规范的产前检查,3次规范的产后访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2.儿童系统管理。对水城县辖区内0-6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对0-6岁儿童分别于出生后7天内,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的体检和检查。对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3.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对水城县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4.高血压规范化管理。对水城县辖区内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5.糖尿病规范化管理。对水城县辖区内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6.重性精神病规范化管理。每年6月、10月对水城县辖区内疑似精神病人实行免费复核诊断,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7.免疫规划项目。对水城县辖区内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疫苗费用和接种费用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元。

2、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金0元。

3、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0元。

4、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每人每年领取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五)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元;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提前奖励扶助金元。

2、农村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元的缴费补贴。

3、农村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元。

4、农村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家庭成员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5、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元的补贴。

6、“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的奖励扶助金。

7、农村计生“两户”(不含“半边户”)每户每年供应一吨民用煤或相应的资金补助。

8、政策内出生孩子的家庭,人口计生部门、技术服务部门在7天之内开展送温暖活动,每户送去不低于元的物品资金等。

(六)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妻子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3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妻子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元,妻子年满45周岁未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提前特别扶助金元。

2、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领取一级元、二级2元、三级元。

3、独生子女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妻子未年满49周岁的,发放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七)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农村计生“两户”(不含“半边户”)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每人每年领取元补助;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元;女孩考取普通高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本科0元,专科0元)。

2、农村计生“两户”(不含“半边户”)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3、农村计生“两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优惠纳入危房改造。

4、农村计生“两户”在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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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政方面惠民政策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持有水城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实际生活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们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们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的内容。农村低保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2、农村低保的对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的程序。由户主本人或村民小组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们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内容和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2、申请办理农村五保供养的程序。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四)城乡医疗救助。

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内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由政府拨款,通过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治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2、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

(3)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8)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3、城乡医疗救助的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其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在年救助封顶线内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个人自付部分的70%,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五)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的内容。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贫困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二是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以户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家庭状况和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村委会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按“救急就难”工作特点给予及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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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方面惠民政策

(一)种植业扶持政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种植良种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种植良种水稻每亩补贴15元。良种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水稻政策性保险。水稻基本险保额元/亩,保费19.5元/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发生受损后由承包的保险公司核准、定损直接将补偿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农业特色产业“”工程扶持奖励政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农户按照水党办发〔〕39号文件组织实施,规模达到要求并由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确定面积后兑现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六盘水党发〔〕2号文件执行。

(二)养殖业惠农政策。母猪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期1年。

(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个小类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社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3、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机具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5、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补贴方式: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获取发票→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申请受理成功→县级录入信息→打印告知书→打包,申请结算→结算资金→兑现补贴资金。

(四)水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政策(水府办发〔〕号)。水城县域内取得《水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政策扶持;优先申报涉农项目,优先申报已组建的专业合作社、省、市示范社;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且取得资格证书并投资创办农业项目或企业的,由培训机构向县就业局或县市场监管局推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补贴或“3个15万”等创业扶持政策。”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

(五)农村能源建设扶持政策。

1、太阳能热水器项目。每年2户,财政每户补助1元,补助对象为退耕还林户,项目截止时间为年12月30日。

2、农业经济循环模式项目。核心示范亩以上、有养殖场和沼气池,省财政补助20万元。

咨询监督

(六)“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水城县“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户每户县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2万元。

五、林业方面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

1、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年补助元/亩(其中:现金补助元/亩、生活补助费20元/亩、省级和市级粮食调运费15元/亩),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给退耕农户。

2、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共计1元,在工程实施的第一、三、五年进行检查并兑现补助,第一年检查工程完成情况,第三年检查保存情况,第五年检查抚育及成林情况。

补助兑现方式:第一年兑现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元由政府统一安排),第三年兑现元/亩,第五年兑现元/亩。

(二)公益林补偿。

1、国家级公益林。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2、地方公益林。

(1)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2)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

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集体单位签订管护合同,集体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办公室)

—(退耕办)

—(天保办)

六、交通惠农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法律援助政策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六盘水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

第一类:行政、民事代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受到损害的;(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类:刑事代理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类:刑事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政策分两块)

(一)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元等13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三)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

(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九、住房惠农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全县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3万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府办发〔〕75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府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售房方案。

1、出售出租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1)具有水城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人为户主或已婚;

(2)有稳定就业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户、扶贫生态移民、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见义勇为人员;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元;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水城县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15平方米及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水城县保障住房向符合水城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申请保障房配租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房群体或人均住房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元的本县居民;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群体或人均住房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元)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复员退伍军人和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的本县常住人口;

(3)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非本县户籍的政府引进的人才;

(4)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水城县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单身人员;

(5)在本县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2、出售出租机构。受县政府委托,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出售出租公共廉租房。

3、申请程序。

(1)申请购买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书;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单位的必须附本单位员工花名册)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证明材料且同时出具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无房证明;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财产);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家庭为低保、优抚、烈属、孤老、残疾等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县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相应证明材料;县住建局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乡(镇、街道)收齐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送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在接到乡各(镇、街道)移交材料后,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对审核决定予以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县住建局对通过前述程序审核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进行摇号,邀请人大、政协等监督部门全程监督,摇号确定的选房排序结果由司法公正现场确认。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6)取得购房资格并经过摇号选房的家庭,在摇号结果公布后15日内将房款交至水城县住建局,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剩余部分可以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分期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在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7)购房户在房款交至水城县住建局后7个工作日后领取住房钥匙。

(8)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县住建局,并由县住建局对其资格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9)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的家庭租赁廉租住房时,应与县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元租房保证金。

(三)资金管理。保障住房出售的房款和出租租金全额缴入水城县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为他用,违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监督管理。

1、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

2、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建局组织民政、市场监管、人资社保、车管等部门,按年度(当年年底前)对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抽查。

3、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违反《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由县住建局下达处理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和承租人申诉权利,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县住建局停发其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各乡(镇、街道)解除保障性住房配租合同,收回房屋。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由各乡(镇、街道)提出处理意见,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新农合惠民政策问答集

(一)问:年新农合的资金是如何筹集的?

答:农民自筹资金70元/人,中央、省、市、县配套资金元/人,合计元/人。

(二)问:年新农合的个人筹资是多少?

答:年农民个人自筹资金90元/人。

(三)问: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筹资期未交参合金,可以补交吗?

答:不能补交。

(四)问: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及封顶线是多少?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吗?门诊一般诊疗费怎么报销?

答:每位参合农民门诊报销减免封顶线为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共享。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为:乡、村级70%,县级50%;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不实施门诊报销补偿。参合患者在乡镇卫生计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计生室门诊看病就医收取一般诊疗费9元/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参合患者自付1元。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登记门诊日志、开据处方,疗程包含3天注射和静脉输液。

(五)问:慢性病门诊补偿的程序是什么?补偿比例及封顶线是多少?

答:慢性病患者由二级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并录入微机后即可进行慢性病门诊报销减免,报销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公立)的住院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万元。

(六)问:普通疾病住院的报销程序是怎样的?

答:在市内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出院结账时直接减免;在市外公立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出院后持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二份并注明开户行名称)及其他相关证明到中国人寿水城支公司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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