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合政策解答

参合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本辖区农村户籍人口或在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并以此为谋生手段、居住满2年以上,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非农村户籍在县域内农村居住的人员,原则上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民、随迁家属及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缴费时间

原则上为每年10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12月31日结束。

结算方式

新农合采取即时结报和事后补偿的方式进行结算。

1.即时结报.参合农牧民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个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属新农合基金补偿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由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月结周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数据进行审核,之后从新农合基金专户中拨付。

2.事后补偿.不具备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支后,将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对符合相关补偿规定和相关资料齐全的予以补偿。

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补偿。补偿范围:新农合目录范围内的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药费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元(含一般诊疗费);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元。年度内不限定参合农牧民的门诊就诊次数。

(2)慢性病门诊补偿。糖尿病(II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等13类慢性病,不设起付线,门诊发生符合治疗慢性病所需的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40%予以补偿(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补偿),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慢性病实行5日量控制,全年累计封顶线为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对于克汀病、结核病、艾滋病、包虫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新农合基金予以补助。

慢性病的诊治,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经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准发放《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后方可就诊,慢性病患者应遵循就近治疗的原则就诊。

重大慢性病: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等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的病人每5次治疗算一次住院,收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1)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0元。区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2)补偿比例: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计算方法为,参合农牧民单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比例补偿。年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的补偿比例均相应降低30个百分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按照以上转诊住院规定执行,没有开具转诊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

3.特殊病门诊补偿.对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门诊急救(后经住院治疗)三类情形,符合新农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资金从住院基金中支出。

4.住院分娩补偿.参合人员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项目资金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补偿,并实行限价定额补助。

(1)正常分娩补偿(含单纯性剖宫产)。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活产自然分娩的参合产妇,进行如下补偿: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的办法进行管理,由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补助元后,再由新农合住院基金补助元。个人不承担住院分娩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的限额标准全额垫付,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定额补偿元后,剩余费用个人自行支付。(2)非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非正常分娩(合并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若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元的,按照元予以保底补偿。(3)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参合年度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一卡通》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院证》或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原件)到参合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补偿,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5.特殊重大疾病补偿(1)补偿病种: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农卫发〔〕15号)规定的22类64种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属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2)补偿标准: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目录》限制,按70%比例予以补偿。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其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

6.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管理。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牧民,先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持住院统一发票及其他报销相关资料原件,到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补偿,然后持住院统一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保险理赔单等,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再进行结算、补偿,拿发票复印件的机构将报销剩余部分按照规定予以报销,但所需的资料必须对方加盖公章。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受理发票复印件及证明。

7.封顶线.院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新农合不予补偿范围

根据《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年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新卫农发〔〕6号)精神,《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修订,结合实际,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一)目录外用药。(县级及以上门诊费及自购药品)

(二)诊疗项目范围。院外会诊费、床位费(单人间、双人间特间)、交通费、食宿费、陪护费、废物处置费、空调升(降)温费、特别护理、家庭病床、损坏公物赔偿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和费用清单费等。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不予补偿。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斜视、斜颈、烫伤后疤痕整形。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切多指(趾)、包皮环切、“0”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非功能性疤痕修补术等手术项目。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洁齿、色斑牙、牙列不整矫治、假牙、正颌、隆鼻、酒窝再造、除皱、脂肪抽吸、变性、脱毛、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平疣。

3.人体信息诊断(如智测)、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健康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5.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健康体检、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

6.气功疗法、营养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7.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8.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有其他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9.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0.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旅行期间在境外发生的诊疗项目;

11.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补偿优惠措施

(一)参合农牧民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内的药品,报销时提高5个百分点。

(二)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三)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在外出务工、异地居住、探亲期间在异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凭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或异地暂住证,按区域内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因外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三)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四)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人员享受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的优惠政策。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在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费用核销时按提高5%的优惠予以补偿。

高昌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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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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