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8号)、《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基层发〔〕号)、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白银市财政局和白银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市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卫基层发〔〕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县范围内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和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及其子女和农村家庭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愿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障,不得重复参合(参保)。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全县新农合的工作目标是: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80%以上,实际补偿比达到65%以上,当年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控制在当年筹集总额的25%以下。
第六条实施新农合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动员农民自愿参加,按时足额交纳个人参合费用,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建立新农合基金。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求相适应,保持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平衡,保证新农合制度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实施统筹,扩大受益。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提高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积极推行门诊统筹,确保农民群众普遍受益,逐步提高受益程度,扩大受益面。
(四)信息共享,科学管理。加快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实行新农合“一卡通”管理,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审核结算、数据分析、分险预警、身份识别和农民个人参合基金刷卡缴费,促进新农合业务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农民妥善保管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以下简称新农合联名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五)推行改革,优化支付。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付费和按疾病分组床日付费,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推行商业保险参与参合农民人身意外伤害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偿。
(六)突出重点,保障弱势。资助困难人群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七)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坚持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县内就诊补偿即时垫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尽最大努力减少参合农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八)公正、公开、公平。坚持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上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和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宣传、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监察、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县上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政府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农牧、审计、文体影视、金融、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全县新农合制度的落实、办法的修订、完善、资金筹措和工作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新农合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指导乡镇新农合工作,督促检查资金收缴、基金的补助和管理;
(二)确定、监督、考核、管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负责建立和督促发放新农合联名卡。
(四)审核批准转外参合住院病人;
(五)负责新农合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六)负责有关新农合政策的解释、宣传等工作;
(七)提出修改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
见。
第九条各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院院长、村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指导村新农合管理小组开展工作,向农民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收缴本乡镇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申报;
(三)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的登记和新农合联名卡的发放;
(四)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收住参合住院病人、门诊病人情况的核查和监管,并对辖区内参合住院和门诊就诊费用补助情况进行家庭回访;
(六)每月对本乡镇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七)负责新农合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八)负责征求参合农民的意见,提供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
(九)负责本乡镇新农合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第十条村上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乡村医生、各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小组,在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农合政策,组织动员农民参合;
(二)协助乡镇合管办收缴本村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新农合联名卡的发放;
(三)负责本村五保户、特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等医疗救助对象的评议、申报;
(四)负责定期张榜公布本村参合农民住院、门诊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情况;
(五)负责本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村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申报评议及管理;
(七)对本村参合农民因病住院、住院分娩的开具专用便函。
第四章筹资标准
第十一条全县共有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为98.61%,人均筹资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按元的标准缴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个人缴费,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由乡、村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农合联名卡。实行刷卡缴费的参合农民,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与参合农民签订缴费协议,参合农民可通过新农合联名卡在农业银行柜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转账电话进行参合费用缴纳,参合农户缴费到账后,由各乡镇负责统一向农行会宁县支行提供扣款清单,县农行进行一次性扣款,并及时将批量扣减的参合资金划转到会宁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元,市、县财政按4:6比例承担10元,每人每年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人员等对象由乡镇政府将资料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县民政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会宁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经审核合格后,按缴费标准一次性从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参合费用中拨付各乡镇,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缴纳上述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确保农村特困群众全部参加新农合。对于因患大病住院经新农合补助后个人负担医药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新农合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元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在县农行开设会宁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全县新农合基金。县合管办在县农行开设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用于新农合资金支出拨付。新农合基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全部储存到县财政局在农行开设的会宁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利息纳入统筹基金,县财政局按支出预算,向县合管办每月划转新农合补助资金。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汇总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交县财政局审核,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拨付实行额度预付制度,全面落实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即时垫付制度。住院实行预先拨付、据实结算、预付基金额度不大于月实际使用额度;门诊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分期支付、绩效考核,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金预付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管理必须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六章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商业保险统筹”的补助模式。具体分配如下:
(一)门诊统筹基金:从财政补助基金中每人提取30元与个人缴纳的元一并纳入门诊统筹基金,共计每人元。门诊统筹基金分为:县内直报补偿基金、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基金。县内直报补偿基金占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90%,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基金占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10%。
(二)住院统筹基金(含当年风险基金、大病商业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元计入住院统筹基金,扣除30元/人每年的大病商业保险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每年按筹资总额10%提取。
(四)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划转使用,确保资金最大使用效率。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划转当年住院统筹基金。
第七章医药费用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诊疗项目:
一、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四)工伤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院外、远程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种帐单和报告单及其它资料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特需医疗服务(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3.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4.取暖费、空调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5.陪护费、陪员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
6.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食疗等);
7.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8.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项目的诊疗(含药品)费用;
3.出国出境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中医足浴(药品除外)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用。
5.对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6.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对于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补偿项目,应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新农合报销比例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政府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偿等所需资金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限定支付、其他支付和予以支付的医药费用和诊疗项目:
一、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听骨、人工通气管、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人工耳蜗、血管支架等,材料限制为国产,使用进口材料按国产材料价格支付);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费用;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
二、新农合基金限定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
(一)一般诊疗费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6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西医5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10元/人次?疗程,西医9元/人次?疗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农合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农合补偿4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农合补偿9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新农合补偿7元,个人自付2元。
(二)多点执业医师门诊诊疗费
实施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医师多点执业到签约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固定、有序、紧密”的对口医疗帮扶业务的门诊费用。其标准为:
医院医院:正高职称医师30元/人次?疗程(新农合基金支出25元,患者自付5元)(支付医师25元,医院5元);副高职称医师25元/人次?疗程(新农合基金支出20元,患者自付5元)(支付医师20元,医院5元)。
医院医院:正高职称医师20元/人次?疗程(新农合基金支出17元,患者自付3元)(支付医师15元,医院5元);副高职称医师15元/人次?疗程(新农合基金支出12元,患者自付3元)(支付医师10元,医院5元);中级职称医师(含五年以上住院医师)10元/人次?疗程(新农合基金支出8元,患者自付2元)(支付医师5元,医院5元)。
(三)多点执业医师手术(麻醉)技术指导费
实施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医师多点执业到签约医疗机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定期为住院病人现场实施手术、示教、指导等活动所支付给专家个人的技术指导费用。其标准为:
1.手术医师指导费(注:手术分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94号)规定执行):
医院医院:三级手术医师指导费元/人次;二级手术医师指导费元/人次;一级手术医师指导费元/人次;
医院医院:二级手术医师指导费元/人次;一级手术医师指导费元/人次。
2.麻醉医师指导费
医院医院:三级手术麻醉医师指导费元/人次;二级手术麻醉医师指导费元/人次;一级手术麻醉医师指导费元/人次;
医院医院:二级手术麻醉医师指导费元/人次;一级手术麻醉医师指导费元/人次。
(四)多点执业医师查房及其他多点执业指导费
实施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医师定期到签约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查房、技术指导、示范示教及其他医疗服务等活动所支付的技术指导费用。其标准为:
医师查房指导费费:元/次(20人以下),元/次(20人以上);药师处方点评指导费:元/次(20份以下),元/次(20份以上);超声医师指导费:元/次(20人以下),元/次(20人以上);病理医师指导费费:元/次(5人以下),元/次(5人以上);检验医师指导费:元/次(20人以下),元/次(20人以上);放射医师指导费:元/次(20人以下),元/次(20人以上)。
(五)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
1.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2.偏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3.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4.截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5.作业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6.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7.言语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8.吞咽功能障碍训练: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医院医院使用。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9.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三、新农合基金其他支付项目
(一)救护车费和急诊急救费用。急救车运送病员费用新农合补偿仅限于院前急救和逐级转诊。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甘卫农卫函〔〕号)文件精神,县、乡级医疗机构急救车运送病员收费标准为基准价50元,以救护车车库为起点,按接运病人的往返路程计算,5公里以内50元,超过5公里每公里加收2元,急救车运送病员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范围,由病人承担费用的60%,其余40%由新农合住院基金报销。新农合补偿程序为:配车单位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开具急救车费发票,患者出院补偿结算时凭急救车费发票在急救或转诊医疗机构予以补偿;对转诊医疗机构经急救未住院治疗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车辆费用在该配车单位普通门诊按40%的比例报销;对急救车辆产生的费用按项目付费标准独立核算拨付。
(二)输血或血液制品费用。包括成分血血液制品、浓缩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冷沉淀凝血因子、压积红细胞、单采粒细胞、单采血小板、普通冰冻血浆、去白细胞血液制品、去自细胞的浓缩血小板(手工)、单采少白细胞的血小板、去白细胞的冷沉淀因子、去病毒血液制品、去病毒的血浆、去病毒的冷沉淀凝血因子、其他血液制品、冰冻机采血小板、冰冻浓缩血小板、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参合农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资金中给予全额报销。
(四)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施行的专项检查,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等费用。
(六)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及产前诊断费用。
(七)农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④乳腺肿瘤(四级手术)⑤宫颈肿瘤(四级手术)⑥重性精神病⑦血友病⑧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⑨肺部肿瘤(四级手术)⑩食道肿瘤(四级手术)11胃部肿瘤(四级手术)1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13脑梗死、脑出血14结肠肿瘤(四级手术)15直肠肿瘤(四级手术)16儿童脑瘫17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18胰腺肿瘤(四级手术)19恶性淋巴瘤20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1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急性重症胰腺炎24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25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6脑肿瘤(四级手术)27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28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9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30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31膀胱肿瘤(四级手术)32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33极低出生体重儿34超极低出生体重儿35重症肺炎36休克37儿童哮喘持续状态38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症)39产后出血(介入手术)40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41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4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43肾脏囊肿(四级手术)44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45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46病毒性脑炎(重症)47化脓性脑膜炎48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49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50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以上50类农村重特医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医院应在本级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新农合基金按照不超过最高限额70%的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八)参合残疾人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住院康复治疗、小儿脊柱侧弯住院矫治、假肢、矫形器装配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总补偿费用不超过封顶线。
四、新农合基金予以支付的诊疗项目
除以上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支付部分费用和限定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他在诊疗期间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且与病情相关、与诊断相符的诊疗项目都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八章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第二十条门诊费用补助额度
(一)参合农民在普通门诊就诊,补助不设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按60%比例补偿,中心卫生院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5元,普通卫生院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0元,全年最高补助额度为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按70%比例补偿,单次补助封顶线为20元,全年最高补助额度为元。参合农民在县内自主就医,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垫付。以上补偿比例包括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提高的10%。
(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70%,I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为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元,其中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为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县内就诊的参合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县外就诊的参合患者每月在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申请补助。
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
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Ⅱ类:苯丙酮尿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失代偿性肝硬化、脑瘫、重症肌无力、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Ⅲ类: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起搏器)植入术后、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耐药性结核病、癫痫、布鲁氏菌病、大骨节病。
Ⅳ类: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普通肺结核(指定医疗机构)、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甲亢或甲减、克山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三)新生儿随参合母亲可享受门诊统筹各项补助,本年度新生儿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四)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及验方处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诊疗项目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参合农民使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门诊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全额报销。
(五)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中支付部分费用的两类7个分项的诊疗项目和血液及血液制品,按照50%的比例补偿。
(六)享受各项门诊新农合优惠政策后的实际补偿比最高不得超过95%。
第二十一条住院费用补助额度
对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所发生符合新农合补助规定的医药费用,医院的等级按比例予以补助:
(一)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医药费标准为元,元以上补助90%,最高补助额度为0元(分级诊疗病种按分级诊疗标准执行)。
(二)医院住院,起付医药费标准为元,元以上补助85%,最高补助额度为00元(分级诊疗病种按分级诊疗标准执行)。
(三)医院住院,起付医药费标准为元,元以上补助75%,最高补助额度为00元(分级诊疗病种按分级诊疗标准执行)。
(四)医院住院治疗,起付医药费标准为0元,0元以上补助70%,最高补助额度为00元(分级诊疗病种按分级诊疗标准执行)。
(五)正常分娩和剖宫产纳入单病种付费范围,执行定额补偿标准。参合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平均限价元/胎次,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元,实行限价免费政策;参合孕产妇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平均限价0元/胎次,新农合定额补偿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0元,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额补偿元。符合剖宫产指症手术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2元,新农合定额补偿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3元,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额补偿1元。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包括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和听力筛查等有关防止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检查费用。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六)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按补助比例享受新农合住院统筹各项补助,次年按规定缴费,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住院分娩期间的新生儿应单独建立病历,新生儿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七)对农村贫困参合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超过起付线的省、市、县、乡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75%、80%、90%和95%的比例补助。
(八)实行重特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④乳腺肿瘤(四级手术)⑤宫颈肿瘤(四级手术)⑥重性精神病⑦血友病⑧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⑨肺部肿瘤(四级手术)⑩食道肿瘤(四级手术)11胃部肿瘤(四级手术)1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13脑梗死、脑出血14结肠肿瘤(四级手术)15直肠肿瘤(四级手术)16儿童脑瘫17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18胰腺肿瘤(四级手术)19恶性淋巴瘤20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1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急性重症胰腺炎24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25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6脑肿瘤(四级手术)27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28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9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30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31膀胱肿瘤(四级手术)32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33极低出生体重儿34超极低出生体重儿35重症肺炎36休克37儿童哮喘持续状态38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症)39产后出血(介入手术)40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41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4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43肾脏囊肿(四级手术)44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45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46病毒性脑炎(重症)47化脓性脑膜炎48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49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50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50种疾病作为农村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实行重点保障,在符合救治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级限额标准,限额内按住院总费用的70%补偿;妇女“两癌”患者在此基础上提高5%进行补偿,补偿额度按年度累计封顶,超过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重特大疾病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具体实施按照《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基层发〔〕号)和《白银市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市卫基层发〔〕4号)等文件执行。
(九)全面推行按疾病分组床日付费支付方式改革。县合管办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实行按疾病分组床日付费支付方式,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严格实行项目付费支付方式。医院实行按疾病分组床日付费支付方式,非手术治疗疾病共分为24组,手术治疗疾病共分为17组;医院实行按疾病分组定额付费支付方式,非手术治疗疾病共分为16组,手术治疗疾病共分为5组。县卫生局负责相关病种的费用测算和制订。
(十)全面推行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制度。确定县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种,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诊治病种56种,普通卫生院诊治病种56种及对应定额付费标准。
(十一)参合农民转院治疗,医院级别计算一个起付线,根据补助标准分别补助。
(十二)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医院级别根据补助标准分别补助,累计补助医院最高级别的封顶线。
(十三)参合农民通过正常转诊或登记备案的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除分级诊疗范围内病种)实际补助比例不得低于50%,达不到的按50%予以补助。对私自转诊者,单次费用在1万元以上且实际补偿比达不到40%的按照40%进行补偿。但补偿医院的最高封顶线。
(十四)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封顶线)分别为00元、00元、00元和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农民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00元。列入农村重大疾病的,按照《会宁县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门诊及住院补偿额度当年使用,次年不结转。
(十五)对纳入分级诊疗病种补偿政策的按照《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十六)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具体支付补偿规定按照我县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对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的,纳入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补偿范围,对明确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一律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正常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十七)计划生育“两户”因病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用按上述规定比例报销后,给予报销费用5%的补助。
(十八)对农村五保户、一类低保户、90岁以上老人等三类特殊人群,在统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
(十九)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助,参合贫困残疾人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助比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予以补助。
(二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及其验方处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诊疗项目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在住院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参合农民使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住院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全额报销。
(二十一)参合农民住院费用中支付部分费用的两类7个分项的诊疗项目和血液及血液制品,按照50%的比例补偿。
(二十二)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二十三)享受各项住院新农合优惠政策后的实际补偿比最高不得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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