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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农合患者今天开始报销了。我院新农合住院患者每日约-人,普通人群报销比例为70%,国标贫困户报销比例为85%。
门诊报销:
口腔(牙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牙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按80%比例核销;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1,元(镶复和正畸不予核销)。
门诊中草药、理疗:补偿比例为50%,封顶线为元。
补偿范围、标准及程序:详见《海伦市年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海政办发〔〕15号)
海伦市年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摘录)
三、补偿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统筹资金累计封顶线为每人每年元,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都可使用此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90%,无起付线。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无起付线。当年不用的不得转入下年使用,结余资金计入下一年度农村居民统筹基金。
2.特殊门诊补偿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用药、器官移植排异治疗用药、终末期肾病用药,按45%比例补偿,每次扣除相应起付线,封顶线为50,元。
(2)红斑狼疮、糖尿病、白塞氏病、耐多药结核、乙型肝炎、重性精神病、不孕症、布病、癫痫、脑瘫等10种疾病,在市域外门诊治疗补偿比例为15%,起付线为1,元,封顶线为3,元。
(3)在市结核病防治院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只采取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核销比例为85%,封顶线为10,元。对于结核病患者使用的抗结核药和相关辅助检查不予补偿(已经由国家免费提供给结核病患者)。单个处方药品数量和剂量必须严格控制在一个月之内,并坚决杜绝一日多方或分解处方现象。
(4)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牙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按80%比例核销;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1,元(镶复和正畸不予核销),牙病镶复患者所发生的治疗费(包括药费)按45%比例进行核销。
(5)体外碎石患者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年一次性核销元。
(6)门诊中草药补偿。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草药及其他中医适宜技术进行治疗的全部实行门诊补偿,补偿比例为50%,封顶线为元(住院期间使用的中草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费总额的30%,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7)一般诊疗费。①乡级一般诊疗费拨付标准和方式为:按照当年就诊人次,每年每人次10元。半年拨付一次。②村级一般诊疗费拨付标准和方式为:按参合人数拨付,每人每年10元。半年拨付一次。
(二)住院补偿
1.补偿封顶线为,元(不含外伤)。
2.补偿比例
(1)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每次起付线为元,扣除床费,补偿比例为90%。贫困患者补偿比例为%,贫困患者身份确定按照市政府确认的贫困人口名单为准。
(2)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扣除床费,补偿比例为70%,每次起付线为元,贫困患者补偿比例为85%,起付线为元,贫困患者身份确认同上。
(3)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每次起付线为1,元,扣除床费,补偿比例为45%,未经转诊的按25%比例核销。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核销每次起付线为1,元,扣除床费,补偿比例为25%。在绥棱、望奎、明水等邻县住院治疗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进行补偿。
(5)市域内住院康复治疗患者所发生的治疗费按50%比例核销,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8,元。
(6)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使用的材料费按50%比例补偿,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使用的材料费按50%计入总费用,再按45%比例补偿。
3.特殊病种补偿比例
(1)终末期肾病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透析实施免费治疗(包括门诊透析),不设起付线,不扣床费,核销比例为%(医院平均血透次均费用为元,医院平均血透次均费用为元,其他费用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比例进行补偿),终末期肾病腹膜透析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透析治疗,不设起付线,不扣床费,核销比例为75%,核销封顶线均为,元。
(2)正常产住院分娩每人一次性补偿元(含在市域外正常住院分娩)。剖腹产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仅扣除床费,不设起付线,核销比例为70%;剖腹产患者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扣除床费及起付线,按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核销,继续将婚前医学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检测项目纳入核销补偿范围,婚前医学检查按%比例核销;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检测项目按70%比例核销。
(3)外伤患者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此项指核实认定后,确实在补偿范围之内的外伤患者),封顶线为20,元。
(4)将运动治疗、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类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核销范畴,不设起付线、不扣床费,核销比例为25%,封顶线为10,元。
(5)住院前一周内发生的门诊检查费、医药费按不同级别住院比例核销(包括在任何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医药费一律不予核销。
(6)在所有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治疗和肛肠疾病患者门诊手术不足24小时的,按住院比例补偿(必须提供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7)凡住院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必须按照《黑龙江省新农合药品目录》进行核销补偿。
四、转诊
凡是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必须由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诊断,到市新农合办核对后换取转诊介绍信,方可核销;异地发病患者可先在异地就医,一周之内告知市新农合办,待回海伦核销时补办转诊手续;危重症患者、急症患者可执行绿色通道,先住院,后补办转诊手续(时间为一周之内)。
五、不予补偿项目
1.斗殴致伤、交通事故致伤(有他人负责)、酗酒闹事、服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等行为所致医疗费用。
2.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争议尚未结论的。
3.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性功能检查治疗、腋臭、性病、斜视矫正、近视矫正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配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各种药浴、磁疗、营养疗法所发生的费用。
5.自购药品、院外会诊、远程会诊、出院带药、病历工本费、床费、陪护费、生活用品费、急救车费。
6.《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7.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由第三方或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8.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
9.转借或使用他人参保收据的,一经发现,取消本户所有成员当年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双方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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