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医改办转发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医改办发[]13号)、《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方案的通知》(安医改办发[]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基金运行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市级统筹、政策统一、体制不变、收支平衡、以人为本、方便群众、整户参保、不重参保”的基本原则。
二、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和进城务工、进城落户的可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谁参保谁受益,力争应保尽保,严禁重复参保和重复补助(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医疗保险者,可不计入户内人口数中)。
三、基金筹集
(一)基金来源。以县级统收、市级统筹、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年度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二)筹资时间。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原则上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缴费的集中办理时段,逾期不参保者视为自动放弃。
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保父亲或母亲一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项补助,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政策。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资助参保。
3、婚迁管理。在参保期间因婚配参保人户籍省内迁转的,凭迁出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部门开具参保证明及费用补助情况,在迁入地享受同等医保待遇,次年在迁入地参合缴费。
(三)筹资标准。按照中省政策标准执行(年个人筹资标准元/人)。中断参保人员重新参保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且不能享受中断年度内的各项补助政策。
四、补助范围和时间
(一)补助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分为门诊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住院补助、大病保险补偿。所发生的检查、治疗、材料、药品等合规费用按规定分别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助时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时限为缴款年度的1月1日至12日31日(以医院的正式发票日期为准)。跨年度住院患者,若连续参保则可连续享受补助政策,未连续参保者则只能享受参保期问合规费用的补助。
(三)申报时间。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直通车”方式出院时直接结算。在异地就诊治疗的可进行异地结算,也可回参保地申请结算、申请时间原则上应于出院后60个工作日内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疗办)申报,最迟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弃权,不再追溯补助。
(四)补助限额。参保人医疗保险年度内合规费用累计补助限额5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5万元(含门诊慢病2.5万元),大病保险30万元。
(五)资料要求。参保居民申报各种补助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医疗文书和医疗专用原始票据等资料。对票据丢失的申请人由其按要求补齐原住院期间医院公章,医院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县合疗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后进入补助结算程序,审核不实且无补办票据者不予补助。
五、补助内容
(一)门诊统筹补助
1、门诊一般补助。本着“按人定标、户内通用、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方式执行。
2、补助标准。按照参保人均元的补助标准设定,凭票限额直补。
3、补助方式。采用“直通车”方式,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4、资料要求。门诊补助必须持医疗机构专用发票或村卫室专用处方申请补助,否则不予补助。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
执行四类限额,采取“按病归类、以类分档、按比补助、总额封顶、超出不补”的原则审批建档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1。
1、补助办法。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不设起付线,实行“年度补助封顶”,按比例计算“直通车”补助制度执行。
2、补助标准。一类、二类、三类病种在封顶线内按80%比例补助,四类在年度封顶线内凭票限额直补。
3、补助资料。申请补助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本)、医院住院小结、住院补助结算单、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和本人疾病相关的处方,否则不予补助。
4、补助方式。门诊特殊慢性病,推行“直通车”补助制度,暂时不具备直通车补助条件的,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补助。
5、申请程序
(1)门诊特殊慢性病须由本人向当地镇卫生院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受理初审后按月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对无质疑的资料应在公示期满后定期报送县合疗办,由县合疗办聘请专家鉴定审批。
(2)申报时间。申报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合疗办原则上按季度定期审批,对享受慢性病补助的时间应为参保人申请之日,提出申请之前的票据不追溯补助。
6、审核程序。
(1)慢病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不再进行体检,直接报县合疗办组织审核。
(2)县合疗办定期组织慢性病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卡(本)。
(3)参保居民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时,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病种(标准就高不就低)。
(4)慢性病管理:已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经治疗后所患疾病好转、康复、死亡或次年未参保的,应终止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资格。
(5)卡(本)效期。参保人所持门诊特殊慢性病卡(本)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必须经县区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年度审查并加盖年审印章,未经年度审查的属失效卡(本),不再享受慢性病补助。
六、住院补助
(一)单病种支付
逐步推行“以病种分组、按组定码、依码定额、依定额收费、超限自付、节约奖补”的制度。
1.补助方式
(1)限额内。实际医疗费用大于等于限额80%且小于等于限额标准时,新农合补助全额拨付。
(2)超限额。实际医疗费用超出限额标准的3%以内时,由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各承担超过费用限额的50%;实际医疗费用超出3%以上时医疗机构承担费用限额的80%,医保基金承担费用限额20%。
(3)低限额。实际医疗费用小于等于费用限额80%以下时,按非单病种政策补助。
(4)鼓励节约。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效果的基础上,节约费用作为奖励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5)按病种付费(含单病种)结算的具体标准另文下发。
(二)非单病种补助
1.结算条件。所有参保人都必须遵守分级诊疗技术转诊制度,未执行分级诊疗技术转诊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20%比例计算补助。
2.补助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等级减除起付线按规定标准补助(见附件2)。
3.医院。城市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参照物价收费标准,执行相应医疗机构级别的补助政策。
4.医院。城市各类医院(精神、结核病、其他专科)补助比例不变,起付线医院起付线。市医院(精神、结核病、其他专科)补助比例不变,起付线医院起付线。
5.异地就诊。参保居民因外出打工、上学、经商、投亲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医院参加异地结报;不具备异地结报条件的,医院等级证明和定点证明及相关住院资料对应补助标准补助;医院等级和无法确医院执行。
(三)远程会诊及院外检查
1.远程会诊。远程会诊费用补助标准继续按照安合疗办字[]5号文件执行补助(见表3)。
2.院外检查。医院不具备条件,经该院审核同意后在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诊断性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合并补助(不含与当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和统筹区内的检查项目费用)。
(四)院前急救
I.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急救时所发生的所有合规费用凭医疗专用票据纳入当次住院费用进行补助。
2.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72医院医院救治的,其所医院、医院的等级和标准补助分别计算补助。
3.参保患者在急诊急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所有合医院住院补助标准不计起付线计算补助。
4.参保患者急诊急救72小时内出院的,其费用不纳入补助。医院急诊留观超过72小时仍未转入住院而继续留观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五)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新格局。
1.因病情需要转院。符合上转条件的参保人(由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转至市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由三级医疗机构转至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出院结算时不再扣除起付线。
2.严格控制无序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不含特殊规定),都必须出示转诊证明(含城区一级)。对未办理转诊手续,从乡镇直接到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院等级其补助比例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降低20%计算补助,大病保险同步执行。
3.特殊情况放宽转诊要求。一是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二是长期在外地居住、打工、上学、经商、投亲的(可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急危、重症、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四是白血病、恶性肿瘤、术后复诊(限1月内)到上级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只需开具首次住院转诊单,后续就诊免开转诊单。
(六)意外伤害补助
实行意外伤害患者补助前实行村级公示和核实制度,具体规定按照陕卫办体改()5号文件精神和县合疗办相关意外伤害核查政策执行,不能提供医疗专用原始票据收据联(或发票联)的不予补助。
(七)补助方式
非单病医保补助分市内“直通车”、省直异地、省内异地、跨省异地和异地返乡等五种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时先进行基本补助,然后进入大病补偿,当基本医疗补助封顶后,大病保险直接根据规定进行补助。
1.参医院就诊住院时一律执行“直通车”结算方式。
2.参保医院就诊住院时按省直异地“直通车”结算。
3.参保人在医院就诊按省内异地标准(见附件2)结算。
4.参保人异地就医有条件的按跨省异地结算标准执行,无条件的在县合疗办按跨省异地结算标准执行。
(八)补助资料
1.市内住院资料。参保医院医院提供本人身份证(未办身份证可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医保卡(本)。
2.参保人(或医院)申报补助资料。个人或单位(含异地)申报补助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本)、住院原始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银行帐号,医院定期报送县合疗办审核后拨款兑付。
(九)跨省结算资料
按照《陕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方案(试行)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方案(试行)》(陕卫办体改发[]号)规定,跨省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发票提供收据联,省内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发票提供收据联或发票联,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收据联(或发票联),医院在查验患者个人留存收据联(或发票联)的同时,在其他票面上注明“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已结报”字样。
(十)大病补助
在依据基本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其合规费用进行分段补助(见附件4),转诊、耗材等具体规定按基本补助政策同步执行,具体规定另文下发。
七、特殊普惠政策
(一)普惠政策
(1)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居民中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在省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合规费用分别按80%、90%补助。
(2)14周岁以下的儿童参保患者在市内二级、医院就诊时的起付线降低50%计算补助。
(3)恶性肿瘤住院时放疗、化疗费用、肾透析患者,医院连续放(化)疗累计计算医疗费用,累计的医疗费用只减一次起付线,按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4)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全口义齿纳入单病种全额补助(元)。
(5)结核病纳入单病种另文下发。
(二)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1.享受对象。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系统在册);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本(卡)五保户和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本(卡)农村低保户(民政系统在册)。
2.享受时限。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的新增加贫困人口以县扶贫部门最终确认之日为确认依据,在未确认之前的票据不予追溯补助。
3.优惠政策。(1)门诊特殊慢性病封顶线提高20%;(2)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元(补助标准见附件2);(3)参保贫困人口11种大病补助政策继续按照《安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安卫计发[]14号)执行。
八、特殊医用耗材及药品
(一)耗材补助
1.国产材料。使用耗材时首选国产材料,国产品牌耗材全额纳入补助范围。
2.进口材料(含合资)。经患者签字同意的进口耗材按照50%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范围,同时要附带术前患者知情同意书。未经患者签字认可医生擅自决定使用进口耗材的不予补助。
3.资料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费系统维护时要严格对照耗材的“一码两证”(即耗材的条形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进行维护,在费用清单中注明国产或进口。
4.耗材确认。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中特殊耗材未注明国产或进口,可根据病历复印件中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或根据材料单价进行比对。无法确认的,统一按照进口特殊耗材政策纳入补助范围。
(二)药品补助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陕
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药物目录。
2.参保患者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带药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其中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癫痫、术后排异用药等特殊病种除外,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九、深化改革
(一)深化支付制度改革
按照“以收定支、总量控制”的原则,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和DRGS等综合支付制度改革。医院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拨付总量为依据,确定当年的支付总量,继续落实“次均费用总额封顶、住院人次总量封顶、合规补助比例保底、限制非目录高端药品、限制使用进口高端耗材”的控费措施
(二)强化医疗费用控制
1.严格控制药耗比。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30%、目录外用药≤8%,耗材占比≤12%;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中医院、妇幼院)药占比分别≤30%、≤40%、≤28%,目录外药品不超过5%,耗材占比分别≤10%;一级医疗机构药占比≤60%,限制使用基本目录外高端药品(进口或合资)。
2.严格控制增长比。医院执行市卫生计生局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次均费用和人次增长指标,增长幅度≤5%。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和住院人次水平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规定指标控制。
3.严格控制实际补助比。市医院实际补助分别为≥45%、≥55%;县区二级≥65%;乡镇一级≥80%。
4.床位费补助限额。医院18元/床日.人;医院25元/床日.人;医院32元/床日.人,超出标准不予补助。对于医疗机构确有新上的设备或引进新技术而产生实际次均费用
上涨,可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准入文件或者购进设备批准文件和发票,申报县合疗办对次均费用产生的直接增费和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人次增长等原因可作据实调整。
(三)医院的协议制度
1.定点管理。按照“分级定点、分级协议、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依章监督,依约办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健全“违规负责、违约必减”的制度。
2.监督履约。通过年度考核情况兑现奖惩,实现互谅互惠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医院年度内出现“次均费用超标、住院人次超标”而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部门共同负担,其中:医疗机构承担80%,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20%。非目医院全部承担。
十、医院监督
(一)医院确定
由医疗机构申请、县合疗办现场审查、辖区公示、分级审批的方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诊方便,布局合理,资质合法、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医院的监督
1.严格执行“四合理”检查制度。县合疗办要经常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四合理”检查,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考核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机结合,年度汇总兑现。定点医疗机构要以“四合理”内容为抓手,对科室逐月考核、按季兑现,确保“四合理”制度落实到位。
2.严格执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县域内,同一患者的大型检查结果在同一级别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互认,下级医疗机构必须承认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医院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禁止择轻推重、只查不治、推诿病人和小病挂床、无病检查、虚假病历的现象发生。
4.严格落实“直通车”的补助制度。医疗机构按照参保患者病情在起付线外预收一定数额的入院费用,实行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预收款最高限额,出院“直通车”一次结算。
5.严格执行“日清单”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每天给病人提供清单,让病人明白消费项目和消费金额。
6.严格执行“高端消费告知”制度。对患者使用高质耗材和高端药物时必须要事先告知(进口或合资耗材和高端药品),并办理签字手续,医院承担。
7.全面推行县内三级公示制度。把参合患者补助作为县、镇、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县合疗办要监督各镇社保站设置公示栏、各行政村设置固定公示栏,落实村级公示责任人,定期公布基金补助情况。
8.全面落实“逃费追缴”制度。参保居民恶意逃避应交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纠纷),县合疗办、镇人医院向逃费者追缴欠费,要根据相关规定暂停其医保补助,并追究逃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全面推行“举报有奖”制度。县合疗办和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举报箱、监督电话,(县合疗办举报电话-)。对举报人信息实施保密制度,对实名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已经查证属实的人可给予-0元的奖励。
(三)医院的管理
根据中省市要求落实“协议”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本着“违约必减、违规必罚、违法必究,守规有奖”的履约原则。
1.落实违规扣减制度。依据协议和相关规定对医院违反规定和违反协议而医院的补助资金。
2.落实规范收费标准。市级公立医院严格执行物价局(版)规定的诊疗项目收费代码和收费标准,医院严格执行(版)项目价格标准,做到“收费必有码、无码禁止收”(另有规定除外)。
3.落实规范使用耗材。各医院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阳光招采和高质进口耗材报备制度,严格执医院医用耗材目录。
4.落实规范使用药品。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严格遵守《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落实抗生素分级管理、先低后高逐级使用的原则,控制非目录用药,医供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补助。目录外用药按规定执行。
十一、考核与兑现
(一)县新农合领导小组把新农合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有突出贡献、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平时日常阶段工作10%、协议内容90%。
(三)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按照“实名病例,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年终12月份的应拨款作为与考核挂钩的资金,考核达95%以上,全年应补款拨付,考核低于95%时,每低1分扣减该院全年总额百分之一的补助资金,以此类推。
十二、违规处理
(一)新农合基金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交代收参保居民个人筹资基金的;2.未按照规定为参保居民出具缴费票据的;3.未按照规定将参保居民缴纳的资金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的;4.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参保居民缴纳的费用的;5.违反新农合基金缴纳规定的其他行为;6.弄虚作假或提供方便套取骗新农合基金的。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医疗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除追回新农合补助款外,县合疗办按违规资金金额3-5倍扣减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款;由相关部门(单位)对责任人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新农合工作领导失职、管理不严、制度不全、责任不清、措施不到位,致使新农合工作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或资金流失的;
2.不按规定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审查不细、票据不符、造成冒名顶替的;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3.帮助他人弄虚作假、更改资料、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助的药品套取新农合资金;
4.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入院指征;给病人强用高值耗材、虚加耗材、虚开药品、虚列费用、支解项目加重病人负担的;
5.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单据套取新农合基金的;销毁、隐匿、伪造医疗文书的;
6.无故拒绝或者拖延为参合居民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补助手续;
7.违反城乡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等制度,造成基金损失的;
8.对参保人各种申请资料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或不作答复的(含收后丢失);
9.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三)参合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当年新农合补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将本户医保证(卡)转借给他人就诊骗取新农合补助的;
2.私自涂改医保证(卡)、医药费用发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3.假借新农合之便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4.恶意逃避医疗费用的;
5.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新农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职责、审查不细造成资金损失;
2.经办机构监督不严、控费不力、徇私舞弊、按规定处理不到位;
3.经办机构滥用职权、制度不全、责任不实、工作混乱、群众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医疗费用达60工作日以上并被投诉查实的(自收齐资料之日起)。
十三、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年4月8日起施行,不追溯补助。中省市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5:
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范围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挂号费。
2.陪护费、营养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煎药费、电视(话)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一次性洁具、塑料袋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3.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出诊费、自请外地(外院)专家的手术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医疗废物处理费、各种优质优价等特需服务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6.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有偿疫苗、预防接种(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等中省规定纳入的的接种除外)、疾病普查等。
2.各类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非治疗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近视(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老年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老年人全口义齿除外)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3.各种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健康档案费、健康教育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材料类
1.安置和使用义齿、义眼、义肢、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官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3.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其他材料费用。
4.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胶囊镜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5.一次性医用材料:导尿管、双腔导尿管、器囊导尿管、大小便器、尿布(尿垫)、尿袋、粪袋、中单、枕套、腹带、腰带、口罩、帽子、引流筒、抗反流引流袋、营养胃管(鼻饲胃管)三升袋、负压引流袋、灌肠器、蒸汽吸入器、氧气管、病员衣裤(烧伤男女式无袖松紧衣裤,长护臂套、连肢手套、短上下肢套)枸橼酸钠采血管.血疗袋.人工肛门袋、充气床垫、三通管、三通延长管、吸痰管、三腔导尿管、尿套、手术包(一次性)床垫、医用蛋白胶、溃疡贴、透明贴、麻醉面罩、吸附器、滤过器、留置针、肝素帽、生活用品、一般专项护理;前列腺按摩;各种治疗泵;起博器检测、镇痛治疗、静脉留置针、化疗的配药处方费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手术等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残疾人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五、其他
1.不孕不育、试管婴儿、变性手术、性功能障碍、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及强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引发的其他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有明确第三者责任的各类外伤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4.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如流产、引产、上环、扎管等,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月。
6.自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急诊、外出务工、就学、经商等特殊规定除外)。
7.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无医嘱的药品费(麻醉术中用药除外)、治疗费、检查费。无用药治疗的单纯检查住院的费用。
8.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病种住院问隔未达到两周的再次住院费用。
9.出国和出境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10.住院期间超出政医院先期告知患者同意后自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承担。
11.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耗材)的费用。
12.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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